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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强监督规范“高考房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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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强监督规范“高考房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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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□张立美

    近年来,各地“天价高考房”“天价中考房”时有发生,加重考生和家长住宿负担,饱受诟病。近日,西安一酒店推出3699元的高考套餐房,引发网友热议。高考、中考前夕,西安市场监管部门发布提醒告诫,规范“高考房”“中考房”价格。这是必要的监管,是市场监管部门履职尽责的体现。

    市场经济经过多年发展,包括酒店行业在内大多数行业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全面放开,价格形成主要由市场机制决定,实现市场调节价,由市场主体根据价值规律,按照市场供求关系进行自主定价,或涨或跌。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价格行为不受约束,不等于经营者可以任性涨价,也不意味着行政主管部门放弃对企业价格行为监管,对经营者任性涨价行为听之任之。

    从法律角度说,经营者享有自主定价权,但前提是不能有价格违法行为。虽然价格法明确规定,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,享有“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”权利。但价格法同时对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了约束和限制,第十四条明确规定,经营者不得有“相互串通,操纵市场价格,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”“捏造、散布涨价信息,哄抬价格,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”“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,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”等不正当价格行为。

    从“高考房”“中考房”定价情形来看,虽然涉事酒店明码标价,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,但掩盖不了背后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违法事实。与酒店平时客房价格相比,“高考房”“中考房”价格涨幅过大,属于典型的突击涨价。“高考房”“中考房”这种涨价做法,符合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》规定的处罚情形,即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,以牟取暴利为目的,大幅度提高价格,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。

    市场监管部门发布提醒告诫,规范“高考房”“中考房”价格,有利于引导酒店合法合理运用价格手段提高盈利,避免不法价格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,有助于维护良好市场秩序。